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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省市职工转移进沪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省市职工转移进沪工作的通知
(沪劳保社发[1999]56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适当控制本市人口机械增长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对外省市职工转移到本市工作(以下简称职工转移)提出如下意见:

  一、职工转移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外省市职工转移到本市工作应坚持生产、工作需要和解决职工家庭实际困难相结合的原则。继续按照大城市就中、小城市,内地就边远地区和单身职工就家庭主要成员所在地的要求。

  切实做到既严格控制本市人口机械增长,又有利于经济发展和解决职工家庭实际困难,以维护社会稳定。

  二、职工转移的对象、范围和条件从外省市转移到本市工作的职工必须是非农业户口,身体无严重疾病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与外地所在工作单位具有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不含乡镇企业职工)。

  (一)夫妻两地分居职工的转移。夫妻两地分居原则上按职工家庭生活基础(指配偶和子女)是否在沪为依据,可按下例条件办理:

  1、对配偶和子女在沪,单身一人在外地工作的职工,如上海家庭有困难,且分居时间已在六年以上的,可照顾转移来沪工作。

  2、原户口从上海迁出的职工(包括随迁子女或出生在外地现已工作的子女)配偶一方在沪的,分居年限须满二年。

  3、因本市经济建设发展需要,技术等级在高级以上(技术证书须经本市劳动保障部门鉴定)的职工,可不受分居时间限制。

  (二)“特困”职工的转移。(“特困”是指职工在沪家庭中老人有特殊困难。)按下例条件办理:

  1、老人在沪无子女且无成年第三代照顾的,或虽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患严重疾病,生活自理有困难的;

  2、在沪子女在远郊成家;参军去外地并提升为军官;出国定居(未定居但出国已四年以上)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照顾外地一名未婚子女或成年第三代一人来沪照顾老人。无未婚子女或成年第三代可酌情照顾一名在外地工作的已婚子女(或一对夫妻)回沪。

  (三)其他职工的转移

  1、原户口从上海迁出的职工已丧偶或大龄未婚的;

  2、原户口从上海迁出,现已离婚的职工,若离婚后单身三年以上,且其子女已回沪入户,本人在当地生活或上海家庭确有困难的,可酌情照顾回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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