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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保持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有良好的技术状况,技术等级达到一级;要做好危货运输车辆的正常维护、保养工作,按期进行车辆技术定级;罐车罐体要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运输企业要为运输车辆配备应急处置器材和防护用品;运输车辆必须安装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3-2005)要求的标志灯、标志牌。
  第九条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应安装定位系统(GPS卫星定位系统)或行车记录仪。运输企业要对GPS监控信息定期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要建立车辆监控平台或委托GPS运营商服务平台对车辆进行24小时监控。
  第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不得退保和脱保;不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车辆,不得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第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保证车辆随车携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驾驶员、押运员应检查随车携带的安全卡是否与所运危险货物一致,并熟悉安全卡的内容。
  第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设立专用停车场地,配备必要的消防消毒等设施、设备;为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有警示标志。

第四章 制度管理


  第十三条 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各类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设备及设施的维护、保养、检查制度、劳动防护和清洗消毒制度、安全生产奖励、惩罚制度、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做好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十四条 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编制可行的危险货物运输应急预案,并做好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在运输过程中,一旦发生危险,驾押人员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并采取救援措施,尽可能减少危害损失。
  第十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要严格按照“车辆资产、劳动关系、经营调度、财务核算”四统一的要求,全面对运输车辆实施公司化管理。
  第十六条 按照省安监、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每两年安全评估一次,由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评估合格,出具评估报告,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七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建立车辆检测和检查制度,要定期开展车辆检测和二级维护,每月应对专用车辆至少检查一次,“五一”、“十一”、“春节”前要对车辆进行集中检验,应当到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
  第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在运输生产的全过程,应严格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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