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政办发〔2006〕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盐城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维护正常运输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市、县(市、区)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市运输管理处具体负责市直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各县(市、区)运输管理处(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管理
第四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根据企业的规模,依照《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要求,建立安全领导组织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必须取得安全执业资格。
第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给运输车辆配备足够的经考核合格、取得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的驾驶员、押运员,驾驶员、押运员的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
第六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保证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驾驶员、押运员和装卸管理员持证上岗,遵章守纪。驾驶员一次连续驾驶4小时应休息20分钟以上;24小时内实际驾驶车辆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
第七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开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及时组织从业人员学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例会,教育培训面要达到100%。
第三章 车辆设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