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规范市政建设施工现场,工地围挡规范、整洁;工地各类散状杂料堆放必须覆盖,渣土清运车辆必须覆盖。
(48)加强驻青单位、部队建设工地及周边监管力度,各类工程项目严格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切实做好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治理;建立健全违法建筑清理拆除工作机制。
(49)加强长期闲置地块的维护管理,实施绿化,防止成为卫生死角。
(50)建设施工工地污水按规定办理手续并达标排放。
(51)做好建设工程规划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纠正和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确保工程项目按规划批准要求实施。
16.城乡结合部整治
(52)开展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整治,及时查处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物料、乱建棚屋、乱开店铺等行为;完善垃圾收集、清运工作制度,建立适合城乡结合部的管理体制和机制,“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之内。
17.铁路沿线及两侧区域整治
(53)加强铁路及铁路两侧环境卫生的清理整治力度,落实铁路两侧环境卫生管理责任。青岛铁路办事处负责管辖范围内垃圾及站台废弃物,日产日清,并将垃圾袋装清运至环卫部门指定地点。
(54)铁路沿线各区政府按照各自的责任区域,组织人力集中清理整治铁路两侧(铁路管辖范围以外)环境卫生。
18.公路沿线及两侧区域整治
(55)及时修复破损路面,修复或清除废弃路灯等设施,加强交通标牌及各类广告牌的维护管理;各区市要切实做好辖区路段两侧可视范围的环境治理工作。
(56)及时清理公路两侧的垃圾和卫生死角,加大日常保洁力度。
(57)按照《青岛市滨海公路沿线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做好滨海公路沿线建设规划,拆除滨海公路沿线违章建筑,做好滨海公路沿线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五)城管执法专项
19.城管执法专项治理
(58)废止2001年1月至2005年4月期间市有关部门关于亭体设置的各类文件。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青发〔2004〕23号)和《青岛市亭体规划设置管理规定(试行)》要求,各区市负责落实亭体规划定点,组织招投标和日常管理,及时清理拆除非法亭体。供电、通信、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应给予配合支持。
(59)严格落实修车点、洗车点和废品收购点定点规划,市发改委、市交通委、市工商局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并配合各区市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60)加大拆除违章建筑力度,年内完成全市34.1万平方米违章建筑的拆除任务。加强监督检查,杜绝新的违法建筑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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