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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实施建筑节能的通知

  二、明确工作要求,落实推进墙材革新和实施建筑节能的任务目标
  禁止使用和限制生产实心粘土砖。市区和各县(市、区)城区各类建筑墙体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基础部分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并向乡镇延伸。到2006年底,全市所有乡镇建设工程基本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撤并自然村后集中新建的农民住房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到2010年底,全市基本不再生产实心粘土砖。农民自建住房鼓励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积极推广非粘土墙体材料,逐步淘汰粘土制品。市区和各县(市、区)城区范围内,非砌体结构建筑内隔墙禁止设计、使用粘土制品,各类建筑外墙和砌体结构建筑内隔墙限制设计、使用粘土制品,所有屋面、围墙和临时建筑禁止使用粘土制品,积极推广应用砌块类产品、轻质墙板等非粘土墙体材料。到2010年底,全市优质非粘土或以利废为主要原料的新墙材产量占墙材总量的55%以上;市区和各县(市)城区范围内,所有新开工程基本使用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
  全面建设节能建筑。市区和各县(市)城区范围内新开工建设的住宅和公共建筑,必须要达到《江苏省民用建筑热环境与节能设计标准》(DB32/478-2001)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节能50%的要求。市区和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开展建筑节能65%的试点。有步骤地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尽快形成符合我市实际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模式。
  三、制定配套措施,强化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监督管理
  加强对粘土砖生产用地的监督管理。禁止新建、改建或扩建以粘土为主要原料的墙体材料生产线。严禁占用耕地建窑或擅自在耕地上取土;严格控制粘土砖生产企业取土范围和规模,禁止向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项目供地,限制向空心粘土制品生产项目供地。国土资源部门要重点加强对砖瓦企业生产用地的监管,限制粘土砖的生产,加大粘土砖瓦窑的整治力度,对不符合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02\]42号文件和市政府“禁实”通告规定的砖瓦窑,要坚决予以关闭。对违反规定的,国土部门不予办理用地和采矿登记手续,停止发放土地使用证,并依法予以查处。
  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各地在安排使用预算内基建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和中小企业开发发展专项基金时,要加大对开发技术含量高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支持力度,重点扶持发展非粘土和高掺量工业废渣、能形成充分发挥当地资源优势、符合建筑市场需求的主导产品。要运用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利用非粘土类资源和河道淤泥以及其他废弃物资源生产科技含量高的新型墙体材料,限制粘土制品生产。凡利用非粘土类资源和河道淤泥以及其他废弃物资源的新型墙体材料项目,其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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