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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青政发〔2007〕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家、省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高度,扎实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1.把安全生产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将安全生产纳入各级政府、部门、行业和企业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推进,促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2.把安全生产作为执政为民、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内容。将安全生产作为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落实到每一项具体工作中,关注民生,体察民情,充分体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
  3.把安全生产作为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标准。坚持把实现安全发展作为关系全局的一件大事来抓,把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应对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执政能力的具体体现,着力加强。
  二、强化主体责任落实,严格政绩、业绩考核
  4.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管主体,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机构,确定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切实抓好基层村(社区)安全生产工作,要加强对农村规模以下建筑工地、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重点领域的安全监管。
  5.各级政府部门是落实政府监管主体责任的具体实施单位。各部门要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6〕66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发〔2005〕16号)要求,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各自安全生产职责和分工,各负其责,相互支持配合,共同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主动研究制定本部门管理的领域和行业的安全生产政策和安全准入条件,并将本部门管理的领域和行业内的所有企业单位纳入安全管理范围。发改、规划、建设、工商等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调整、规划布局、项目立项等方面把好安全生产关,对未通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并不准开工建设和投产;国土资源、海洋渔业部门要加强对小型矿山、海上自然保护区的安全监管;进入工业园区的各类企业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必须严格论证审查和安全评价,绝不能降低门槛、放宽标准。
  6.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总责。生产经营单位领导人和经营者要依法保证和增加安全投入,改善安全条件,加强改进安全基础管理,搞好安全教育培训,排查和治理隐患,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所有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实行安全生产专业技术职务制度,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要逐级落实公司(厂)、车间、班组和每个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形成严密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坚决纠正忽视安全、放松管理的错误倾向,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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