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优化发展环境,营造品牌经济良好发展氛围
(一)建立健全品牌评价认定体系。一是认真做好“青岛名牌”和青岛著名商标的评价管理工作。市经贸委和市工商局要加强对市级名牌评价认定的管理,规范评价程序和评价行为,探索建立以产品质量、消费者满意度、市场占有率、市场竞争力、社会责任感为主要内容的综合评价体系,建立健全由消费者评价、行业专家评价与社会公示相结合的评价机制,使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评价过程、评价结果更加真实科学,更加贴近市场和消费者,提高我市的名牌评价水平。二是除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授权外,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名牌产品评选和质量、品牌评价活动,严禁一切乱评选、乱认定、乱推荐活动,坚决杜绝借名牌评选、推荐和认定加重企业负担,维护名牌产品认定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三是探索组建青岛市品牌中心,为企业创品牌提供业务辅导、品牌评估、信息咨询、品牌推广、投资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服务。鼓励有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为企业举办品牌经济知识培训,普及品牌经济知识。认证、咨询等中介组织,检验(测)、科研等技术机构要发挥社会监督职能和服务职能,提供科学、公正的社会中介评价,协助树立和维护品牌声誉。
(二)建立健全品牌促进体系。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建立新创工业知名品牌奖励制度的通知》(青政发〔2004〕56号),用好政府奖励专项基金,鼓励企业争创各级知名品牌。二是充分利用青岛市品牌发展资金,扶持各种自主品牌发展。对自主品牌企业参加展览展示、宣传推广和为推进自主品牌建设而开展的交流、培训和研讨活动予以适当补助,支持自主品牌建设。宣传推介品牌文化,提高产品、服务和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三是建立品牌经济监测统计平台,为品牌企业和社会各界提供信息服务和政策咨询。四是对技术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经济效益好的品牌产品,优先确定为市级重点新产品,并给予大力支持。五是中介组织要充分发挥行业协调、指导和服务作用,制定行业品牌发展规划,及时向会员企业宣传有关扶持政策,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企业的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当好参谋,为企业做好服务。
(三)建立健全品牌推广体系。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广泛宣传有关政策和信息,推动品牌经济发展。要加大品牌宣传力度,将品牌宣传列入城市对外宣传重要内容,在城市形象推介、新闻宣传等项工作中对全市新老品牌产品、企业和全市品牌经济发展状况进行宣传报道。市重大节庆活动期间,组织公益宣传媒介和城市日常公益宣传媒体,对列入全市重点发展规划的品牌进行公益宣传。政府对外招商组团,应积极吸纳名牌企业参加,扩大企业对外宣传效果。在“青岛经贸网”设立“品牌经济”网页,宣传品牌经济发展政策,推介品牌产品和品牌企业。
(四)建立健全品牌保护体系。加强对名牌的跟踪管理,定期对获得荣誉称号的产品和企业进行综合调研和评定,对达不到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的予以撤销或建议撤销。建立市质监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等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与行业协会、企业的联动机制,持续开展“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严厉打击假冒名牌产品的违法侵权行为,依法保护品牌资产,为名牌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促进我市品牌经济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