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县级人民政府职责
1、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农用自备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
2、明确职能部门,制定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和相关政策,建立、健全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
3、责成有关部门制定乡镇农用自备船舶事故预防措施。
4、为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组织和经费保障。
(二)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1、负责本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制定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2、检查督促村民委员会落实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与村民委员会签订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
3、明确专门人员或机构,负责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并落实管理经费。
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农用自备船舶证件核发、注销和船舶标识喷刷工作。
5、组织船舶操作人员开展安全技能培训、考核和审验,建立健全本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及其操作人员管理台帐。
6、配合有关部门对乡镇农用自备船舶监督检查,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7、配合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处理农用自备船舶的重大违法事件和水上交通事故。
(三)村民委员会职责
1、负责本行政村农用自备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教育村民自觉遵守水上交通安全规定。
2、与农用自备船舶所有人签订《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责任保证书》,并督促操作人员安全使用船舶。
3、负责农用自备船舶一般事故的调解工作。
4、在节假日、集市、农忙等特殊情况下,村委会要指派专人加强巡查,及时制止农用自备船舶违法载人和超载航行等违法行为。
5、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村农用自备船舶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海事管理机构职责
1、负责宣传水上交通安全知识和航行规定。
2、依法进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查处船舶违法行为。
3、依法调查处理通航水域内农用自备船舶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
4、负责对乡镇政府及其管理机构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5、加大对乡镇农用自备船舶的安全监督力度。
四、工作措施
(一)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必须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管船机构进行船舶技术状况安全评估,船舶操作人员必须接受乡镇人民政府或管船机构培训考核,并经评估考核合格取得《江苏省乡镇农用自备船船舶证件》后,方可在规定的水域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