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的通知
(苏安办[2006]8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我省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省安委办组织制定了《江苏省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九日
江苏省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长效管理机制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预防和减少水上交通事故,保障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机制。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并通过加大对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切实加快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进程,有效维护乡镇农用自备船舶的安全。
二、相关责任
(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工作的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和措施,全面落实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督促有关部门定期开展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到位。
(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对乡镇农用自备船舶交通安全实施行业管理,其他各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农用自备船舶的安全管理,共同促进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生产。
(三)各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依法对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和交通安全专业技术指导。
(四)乡镇农用自备船舶所有人、操作人员应承担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所赋予的责任和义务,严格执行和遵守水上交通安全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农用自备船舶所有人应对交通安全负责。
三、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