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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通知
(盐政办发〔2007〕4号)


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营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实际,现就加强市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城市生活垃圾要按照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进行处理。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应全部运送到盐城垃圾焚烧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焚烧处理,不得随意倾倒,不得随意择地填埋。城市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做到密闭化,经常清洗,保持整洁、卫生和完好状态;城市生活垃圾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扬、撒、遗漏。
  二、在市区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管辖范围经市、区城管部门审核批准,方可从事经营。
  三、市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得与未经审核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签订委托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协议,不得委托他们处理城市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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