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延迟履行职责,发生越权执法行为的;
(二)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校等经营活动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未按照规定的考试标准和程序组织考试、未持有培训记录就考试发证以及买卖驾驶证等违法行为的;
(五)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
交通部门应当加强驾校培训活动的监督管理。驾校工作人员、教练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理,三年内不得从事教练员工作;驾校半年内连续三次被投诉举报的,经查实由交通部门责令该驾校停业整顿,停业整顿期间公安部门不予受理驾驶证考试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新教学大纲进行培训,使用无效、伪造《培训记录》或《结业证书》的;
(二)以驾驶证考试为名,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三)内外配合,向考试人员行贿的;
(四)未向学员提供承诺的服务或者服务态度差,被学员投诉的。
机动车驾驶人员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驾驶证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收回,三年内不予受理驾驶申请。
各级监察和政府法制部门要依法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发证环节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要对培训、考试主管部门禁止举办和参与驾校经营以及脱钩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贯彻执行《道路安全法》、《
道路运输条例》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查;物价部门要清理规范驾驶员培训行业收费,杜绝乱收费。对存在和发现的的问题,责成有关部门立即纠正,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党纪政纪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处理。对驾龄在3年以下的发生交通死亡责任事故的,要对培训、考试和发证情况进行责任倒查,对有关责任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政策性强、要求高,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督促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落实监督职能,要本着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高效便民的管理目标,加强协调配合,完善工作程序,搞好工作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全面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强化驾驶员考试监督,切实提高驾驶员素质,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为“平安青岛”建设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