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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门要规范申请驾驶证受理、考试、发证全过程,严格审查程序;实施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的管理,实行持证上岗;完善考试制度,严格考试科目、考试标准和考试间隔时间期限,保证考试质量,把好发证关。依法治理考试、发证环节中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的,不予受理驾驶证考试申请。
  农机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拖拉机驾驶员培训、考试、发证管理的全过程工作,认真履行对拖拉机驾驶员培训市场的管理职责。要加强农机化培训基地建设,全面推进农机“一训三证”组合式培训模式,提高农机培训质量。
  三、以人为本,构建便民机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应当坚持公开、便民的原则,建立新型的工作程序。
  (一)学员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驾驶许可申请,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者,出具《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资格受理证明》;对不符合条件者,不予受理并出具《退办凭证》;
  (二)学员到交通运管机构确定的地点自愿选择驾校培训报名,填写《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学员培训登记表》,领取驾驶员培训计时IC卡;
  (三)驾校进行驾驶理论培训;
  (四)理论培训满学时,由驾校组织学员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五)学员持“驾驶技能准考证明”,回原驾校参加驾驶技能培训,完成规定的学习内容和学时;
  (六)驾驶技能培训满学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驾驶证考试。申请考试时,学员应提供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包括培训课时、教练员签名、驾校准考意见等,培训记录须经交通运管机构、农机部门核实,并存入驾驶员档案。
  四、加强监管,净化市场。交通、公安和农机部门应当针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环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任何行政机关不得参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相关的经营活动,必须与自身利益脱钩,在驾校任职、兼职或参与经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彻底退出;要建立政务公开制度,完善内部约束和外部监督机制,加强监管,净化市场环境。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驾校审批、管理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发证等环节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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