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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7〕11号 2007年2月14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理顺职能,明确分工。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与考试分离管理的原则,交通部门要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划、协调、监督、服务”的职能要求,认真履行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许可、教练员资格考核和驾驶员培训管理职责;公安部门要依法做好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审查、考试、发放驾驶证及核发教练车牌照等工作;农机部门要依法做好拖拉机驾驶员的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公安、交通、农机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尽快理顺管理关系,落实管理职责,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的有关工作,维护我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依法保障驾驶员培训行业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
  二、各司其职,尽职尽责。交通、公安、农机部门要适应行政职能转变的需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积极推进我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新体制、机制的建立。
  交通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严格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以下简称驾校)的资格审查和市场准入,实施新教学大纲和计时培训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要求,规范驾校办学条件,实施对驾校教学设施设备和培训场地的监督检查;规范培训市场秩序,查处租赁挂靠经营、异地招生或异地培训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严格教练员从业资格的监管和考核,保证持证上岗,规范执教;对驾校教学活动和培训质量实施监控,充分发挥“驾驶员培训指纹IC卡信息管理系统”在培训中的技术保障作用,对驾校培训记录、结业证书等严格监管,防止和查处驾校弄虚作假行为,保证驾校培训工作的质量,切实加强和改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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