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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沪劳保发[95]16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集团公司):
  为加强对本市企业工时制度的管理,严格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手续,我们制定了《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现发给你们,请组织企业认真执行。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

  一、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主要是指企业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等原因,在一段时间内必须进行连续生产或工作,而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工时制度。

  二、企业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生产能力接受生产定单,应安排好内部劳动组织,均衡组织生产,合理安排职工工作时间,不得随意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如确因生产任务超过自身的生产能力,应事先吸纳、培训预备劳动力,以适应生产的需要。

  三、本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和综合计算工作制的职工,除劳动部在劳发(1994)503号文规定的范围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如企业的消防和化救值班人员,以及值班驾驶员等,可实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因受季节条件限制,淡旺季节明显的瓜果、蔬菜等食品加工单位和服装生产,以及宾馆、餐馆的餐厅和娱乐场所的服务员等,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四、对于确因季节特点和工作性质限制不能做到均衡生产的,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中,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除个别确系情况特殊的企业,允许以年或季为综合计算工时外,一般均掌握在以周或月为平均综合计算工时。由区、县劳动局审批范围中对以季为综合计算工时的企业,经区、县劳动局审查批准后,报市劳动局备案。以年为综合计算工时的企业,经区、县劳动局审核,由市劳动局审批。对此,各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在审批过程中要加强管理,从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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