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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部分企业实行轮休制度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1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10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部分企业实行轮休制度的通知
(沪劳保福发[2004]26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市政府关于全市有序用电的要求,现就本市今年安排部分企业实行轮休制度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列入轮休安排的企业从5月下旬起每周公休日安排1天时间工作,公休日工作的时间在夏季用电高峰时由企业根据有序用电的要求集中安排职工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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