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沪劳仲发[95]93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各企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范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依据国务院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部颁发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和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规则》,现予下发,请各企业贯彻执行。
一、企业劳动调解工作是企业内部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方式,企业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积极组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企业调解工作的指导,加强地区对企业调解工作的协调和指导,组织调解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调解业务能力,促进企业调解工作的发展。
二、没有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企业,可以实行企业工会和企业行政协商解决劳动争议等多种方式,积极稳妥处理各项争议,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
上海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促进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劳动部颁发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市建立调解委员会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