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
(沪劳仲发[90]93号)
各企业主管局,各区县劳动局、总工会(办事处):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
上海市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发布以来,各有关部门及企业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做了大量工作。
据不完全统计,本市已有一千二百多家企业建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开展了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对及时将争议解决在基层,促进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和社会安定,起了重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设在企业内部,由企业行政代表、工会代表、职工代表组成,对本企业发生的一定范围内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的专门机构。通过调解工作,调节劳动关系,减少争议发生,促进企业内部劳动管理制度的完善。根据国务院发布的《
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和市政府发布的"实施办法"规定,凡建立工会委员会、实行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制度的企业均应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开展争议调解工作。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工会内,大中型企业应根据需要在工会委员会内指定专人负责调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二、已经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企业,要按企业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务院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制订企业内部调解程序规则,使调解工作程序化、规范化。
三、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企业,应当将调解机构的基本情况报送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及企业主管部门备案。企业主管部门、各区县劳动局及工会都要重视对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指导,交流调解经验,组织调解干部的业务知识培训,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四、经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协议的劳动争议,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当事人可在调解不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他劳动争议,当事人可按有关规定行使申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