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国家督察组处理意见深入开展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庆政办发〔2006〕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督查组处理意见和全市环境保护专项整治推进会议精神,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现就专项整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国家和省环保督查组检查出的11家环境违法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家和省环保督查组的处理意见,该关闭的必须关闭,该停产的停产。企业要在关停的前提下,针对存在的问题,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对已关停的企业,环保部门要积极做好服务,帮助企业整改,落实治污设施,尽快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的企业,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关停。
二、对市环保专项检查组检查出的26家违法企业,要按照专项检查组的处理决定和要求执行,每家企业都要制订整改方案,整改方案于2006年10月20日前报市环境保护局。已经完成整改的企业,由环保部门尽快审批和验收。对未完成整改的企业,依法关停或整改。对国家、省、市检查出的违法企业,要逐一督促整改,抓好落实。
三、在前段工作的基础上,各县、区要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彻底摸清辖区(辖区内各工业园区)内企业的基本情况,做到企业底数清、现状清,并将调查情况于2006年10月底前报市环境保护局。通过排查建立健全污染源档案,进一步完善基础资料。对辖区内的企业要加大执法力度,对检查出的环境违法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送市环境保护局。
四、各中、直企业要对本企业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检查,针对未做环评、治污设施未建成而投产、到期未验收等建设项目问题制定限时整改措施,于2006年10月20日前报市环境保护局。
五、各单位、各部门要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对企业在整改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积极帮助企业出主意、想办法。对未履行环保审批手续已经开工建设的企业,要指导企业加快环评手续办理进度,并从政策上为企业当好参谋;对没有治污设施的企业,要从工艺技术上为企业提供咨询和服务,制订科学有效的治污方案,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对符合环保验收条件,未履行“三同时”验收手续的,要指导企业尽快申请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