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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原因:被新文件代替)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庆政办发〔2006〕9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庆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大庆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快速、及时、妥善应对和处置重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2〕第7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第十届人代会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黑政发〔2005〕2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对工作:
  1.造成3至9人死亡或失踪,或受伤10至29人,或需要紧急转移、疏散、安置100至1000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至3000万元的安全生产事故;
  2.事故损失未达到上述范围,但事故没有得到完全有效控制,仍有达到上述损失可能的安全生产事故;
  3.超出县、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跨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
  4.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其他安全生产事故。
  (四)应急救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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