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监测内容。运用“宁夏城市化发展统计监测指标体系”进行监测。具体分三级指标监测:类型指标(一级),包括经济发展、社会发展、设施建设、生态环境、生活质量5方面;综合指标(二级),包括人均地区生产总值、第二、三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等21项;定量指标(三级),包括地区生产总值、城镇人口等31项。
(三)监测方法
1.分层逐级监测。按照《体系》对全区城市化发展状况分三层监测,即自治区、地级市、县(市、区)。
2.运用城市化发展指数监测。采用功效系数法对各监测区域城市化发展状况按照《体系》分别进行评分,得出城市化发展指数分值,根据城市化发展指数进行分析监测,并组成专家组,对分析监测结果进行科学评估。
三、统计范围、内容和方法
(一)统计范围
自治区、市、县(市、区)全部行政区域。
(二)统计内容
1.自治区统计内容。填报“综合指标”(c302表<略>)主要包括5个方面,共21个指标。
2.市、县(市、区)统计内容。填报“定量指标”(c102表<略>),共31个指标。
(三)统计方法
按照科学规范、简便易行、保证质量的原则,城市发展统计监测采取全面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科学推算、质量评估相结合的方法实施。
1.统计口径与标准。各项指标的统计口径均按国家和自治区统计局现行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执行;城乡统计标准执行
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利用《城乡地域库》资料确定和划分城乡,实施城市化统计监测。
2.监测数据获取方式:(1)充分利用现行统计调查制度资料和各有关部门统计资料,结合典型调查补充搜集和整理相关资料;(2)通过抽样调查,如人口变动调查、城镇劳动力调查、城镇居民和农民住户等抽样调查,利用样本资料推算总体,取得有关资料;(3)采取全面调查方式取得资料。
3.监测评价指数获得方式:在严格审核、科学评估的基础上,加工整理计算生成城市化发展监测评价结果。
四、组织实施
由自治区建设厅、统计局和自治区城市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负责组织实施,并建立《宁夏城市化发展统计监测报表制度(试行)》。各市、县按照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
(一)统计部门。负责“定量指标”(c102表<略>)有关资料的提供、审核;负责“类型指标”(c301表<略>)、“综合指标”(c302表<略>)的收集、审核、汇总;做好监测指标体系评价指标的整理、审核、汇总和质量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