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在本人选择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当病情需要向建立对口支援双向转诊关系的上级定点医疗机构或老年病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见附件)转诊转院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直接办理相关手续;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对口支援双向转诊关系的上级定点医疗机构或老年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后,病情好转需转回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继续治疗时,上级定点医疗机构或老年病定点医疗机构也可直接办理转回的相关手续。
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的治疗性家庭病床,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规定的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普通住院标准的50%确定。职工和退休人员由家庭病床转往与本单位建立双向转诊关系的上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经上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病情好转需转回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继续连续治疗、且在出院后24小时内建立的家庭病床,医疗费用按连续住院并转院治疗处理。
七、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血清骨型碱性磷酸酶质量测定等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京发改〔2007〕243号)新增的"慢性病干预治疗"(通过能量监测,对饮食运动进行量化干预管理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报销范围,具体限制报销条件为:退休人员在经批准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加慢性病干预治疗(限治疗慢性高血压、糖尿病),且与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签订管理协议并完成连续三个月一疗程治疗的,按每人100元的标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报销范围,每年限定报销一次。
八、在承担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直接报销工作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慢性病费用控制管理,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参加慢性病干预治疗,且与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签订管理协议的,治疗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卒中使用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限定的乙类药品,取消个人先行负担的10%费用。
九、为满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治疗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需要,《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社区用药目录》在征求专家意见后进行适度调整,以满足职工和退休人员就近就医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