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引导职工和退休人员到社区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医发[2007]52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卫生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
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京发〔2006〕19号),进一步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引导职工和退休人员到社区就医,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点资格和项目变更的审核工作,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新成立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出的定点资格申请后,要及时进行初审和材料上报,市劳动保障局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进行审批并公布。
区县劳动保障局在接到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出的机构名称或地址等项目变更申请后,要及时向市劳动保障局上报材料,市劳动保障局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进行审批。
二、享受公费医疗的离退休人员,除按现有规定可在单位的合同医院和个人就近选择的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外,还可在居住地就近再选择一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
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个人选择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需要调整时,退休人员可及时通过单位到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也可就近通过居住地街道(乡镇)的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变更手续。
参加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离休干部个人选择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需要调整时,可及时通过单位到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四、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报销比例由50%上调为60%,职工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医疗保险结算信息系统完成调整前,先由职工留存,于次年1月20日至2月15日前单独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