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本政发[2006]29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按照《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6〕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全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
从2007年开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由原来的单位每少安置一名残疾人就业,按不低于全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调整为单位每少安置一名残疾人就业,按不低于全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方式要继续按照省政府《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03〕23号)、《
本溪市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令第54号)和《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政发〔2003〕27号)规定执行,即:财政全部拨款的行政单位和由财政全部补助或部分补助的事业单位,其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原则上维持现有的缴纳方式不变。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以及以经营收入为主要来源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按属地原则及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统一代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