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煤炭资源整合必须是合法矿井对有开采价值的资源进行整合,已关闭或者属于上述16种关闭范围的矿井原则上不得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经自治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确有开采价值的资源经重新规划后可纳入整合。
(三)所有纳入资源整合的矿井必须按照先关闭后整合、以大并小、以优并劣的原则进行整合,整合后形成的新矿井只能有一套生产系统,防止一证多井或多井拼凑,并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管理。经煤炭资源整合后的矿井规模不得低于15万吨/年。
(四)各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资源整合矿井的监管,严防小煤矿以整合名义逃避关闭,严防以矿井整合代替资源整合,严防整合期间组织生产。严禁采矿权人以承包、转包和租赁等方式,将部分或全部采矿权转给他人开采;对现有以承包、转包等方式开采矿产资源的,要认真清理,并依法严肃处理。
(五)要加强新建煤矿的监管,抑制低水平盲目建设。已批准(核准)规模在3万吨/年及以下的建设项目要立即停止建设,符合规定的可纳入煤炭资源整合范围。“十一五”期间,各地区一律停止审批(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新建项目。对所有在建煤矿项目要按照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
关于印发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1538号)规定,抓紧进行清理,凡属违法、违规或者越权审批的,一律责令停止施工。
(六)清理整顿全区灭火工程及露头煤治理工程。灭火及露头煤治理工程破坏、污染脆弱的贺兰山自然保护区;今年以来,灭火工程和露头煤治理发生死亡事故5起,死亡14人;其中发生重大事故3起,死亡11人。因此,有关部门要加大力度,切实抓好清理整顿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灭火及露头煤治理工程整顿关闭工作。
五、完善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联合执法机制
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和领导。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自治区国资委、自治区监察厅、宁夏电力公司、自治区总工会要明确责任,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提出需要关闭的矿井名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各相关部门汇总后,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公告关闭,并通报证照颁发管理机关,依法吊(注)销相关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