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超层越界开采拒不退回的;
(五)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组织生产的;
(六)被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擅自组织生产或经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七)存在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
(八)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九)不同采矿权人,其被许可的采矿范围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叠且影响安全生产的,只保留一个矿井,其他关闭;
(十)在大型煤炭矿区范围内开采的;
(十一)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下的矿井,其中属于煤与瓦斯突出、水害威胁严重的必须在2006年年底前关闭,其他矿井必须在2007年年底前关闭;
(十二)资源接近枯竭的矿井,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一律予以关闭;
(十三)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未履行煤矿建设项目相关核准手续和“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审批程序、违规越权核准,未重新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生产的;
(十四)擅自进行“三下”(建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开采和在自然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重要水源地、重要设施等区域内开采的;
(十五)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
(十六)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应予关闭的。
四、加强和规范煤炭资源整合,从严控制新开工建设项目,清理整顿灭火及露头煤治理工程
(一)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及神华宁煤集团要严格按照安全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等11个部(委、局)联合下发的《
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煤炭工业局等部门<关于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6]139号)的规定,由各有关市、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除神华宁煤集团以外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神华宁煤集团公司负责本企业内小煤矿的整合工作。要制定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和提出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名单,由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国土资源厅、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会商认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