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政发〔2006〕16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监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文的精神,进一步强化我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切实搞好小煤矿顿关闭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目标
(一)坚决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法和破坏资源的煤矿。
(二)2007年末关闭年核定生产能力在3万吨以下(含3万吨)的矿井。2010年末关闭露天煤矿6万吨/年(不含6万吨)以下,井工煤矿9万吨/年(不含9万吨)以下的煤矿。
(三)压减小煤矿数量,提高矿井单井规模。经整合形成的矿井的规模不得低于15万吨/年。
(四)提升小煤矿安全生产条件,除因地质条件限制的开采稀缺煤种的矿井外,其它的矿井必须采用正规采煤方法;安全设施得到较大改善,煤矿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技术素质有较大提高,小煤矿必须有1名以上专职工程技术人员。
(五)全区煤矿原煤百万吨死亡率力争控制在1以下,重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市县乡镇煤矿事故有较大幅度下降,百万吨死亡率力争控制在4以下。
(六)清理整顿全区灭火工程及露头煤治理工程。2007年末关闭所有露头煤治理工程,2008年末关闭所有矿区灭火工程。
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任务
依法取缔无证开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超层越界开采的煤矿;限期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煤矿;清理纠正违规越权核准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新建、改扩建煤矿项目;清理整顿灭火及露头煤治理工程。
三、关闭煤矿的类型
按照《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煤炭产业政策的有关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小煤矿,要予以关闭:
(一)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二)不符合经批准的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的;
(三)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擅自从事生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