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由村民委员会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过半数18周岁以上村民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农户的代表参加,所作的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按每5户至15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产生。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并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处理应当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决策的事项。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认为村民委员会的决定不适当的,有权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第五章 民主理财措施
第二十二条 村设立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选举产生。村民民主理财小组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
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村民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责是:
(一)否决不合理开支;
(二)参与制定本村集体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检查、审核财务账目以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
(三)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举报非法挤占、挪用村集体资金的行为;
(四)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对村发生的财务事项的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民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对经手人提交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二)经集体审核同意的,由村民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后,报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分别审批并签字(盖章);
(三)由村会计人员审核记账。
具备条件的村,可以设立“民主理财日”。
第二十五条 经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财务开支的事项,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