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溪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本政发〔2007〕6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7〕12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扩大征税范围
全市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应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同级地段内资企业适用的税额标准执行。
二、调整税额标准
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调整为:
⒈市区:一等30元/平方米、二等24元/平方米、三等18元/平方米、四等12元/平方米、五等6元/平方米。
⒉县城及所属建制镇:一等9元/平方米、二等6元/平方米、三等3元/平方米。
⒊职工家属住宅:全市均为24元/平方米。
三、地段等级划定
(一)市区划定五个地段等级
⒈一等地段范围:北起北地广场,西至铁路线,向东沿人民路至铁路广场,再经广裕路、曙光路至永丰铁路立交桥,西以铁路线东侧为界,所围城的区域。
⒉二等地段范围:除一等地段范围外,北起溪湖大桥,沿太子河河道中心线至南地铁路立交桥排水沟与太子河河道中心线交界处,沿排水沟东至南地广场,沿永强社区连广裕路、崔东路、平山路,接紫金东路交于紫金路至紫金西路本溪市排水事业管理处,经矿院社区阶梯处至水塔路,沿水塔路交胜利路至东芬转盘广场,沿溪湖大桥交于太子河河道中心线,所围城的区域。
⒊三等地段范围:除一、二等地段范围外,包括下列地区:
南地地区:从南地沈丹铁路立交桥南头起,沿铁路线两侧至福金沟门溪辽铁路桥处,沿溪辽铁路线经工源水泥厂门,沿九水路至太子河河道中心线,西北以太子河河道中心线为界,沿太子河河道中心线至南地铁路立交桥排水沟与太子河河道中心线交界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