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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立法工作的通知


  (二)市政府法制办及立法项目起草部门的法制机构应当按下列标准做好立法草案的审办工作。

  1.审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符合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规定;(2)是否超越立法权限;(3)是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4)是否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推动作用并带来效益;(5)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规范和报件要求。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立法项目不予审办:

  (1)与上位法相抵触的;(2)不能体现本地特色或解决问题措施不力的;(3)相关部门职权尚未理顺,导致交叉执法的;(4)条文照抄上位法超过40%的;(5)立法成本与效益分析不符合要求的;(6)不符合立法技术规范及送审要件不全的。

  三、规范政府立法程序,明确立法责任

  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提报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要经领导班子集体审议,并经主要领导签字后报送市政府法制办。涉及到体制、机制和重大行政关系调整的立法草案,要事先征询分管市长同意后提报。政府规章草案要按照年度立法计划规定的时间提前1个月报送,地方性法规草案要按照立法计划规定的时间提前2个月报送。未按时限报送的,起草部门要向市政府法制办做出书面说明。

  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做草案审办说明,由立法草案起草部门主要领导做草案说明。

  立法草案审办说明应当包括立法的必要性、立法草案的计划、会签、论证、修改情况,立法依据、审办中争议问题的协调情况,立法项目发布实施后可预见的各种不确定因素情况,以及对立法草案成熟情况的评价。

  立法草案说明应当包括立法的可行性、合法性、本市总体情况,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其他城市解决问题的措施和经验以及实施条件、实施效果和成本效益的分析情况。

  四、做好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坚持立、改、废并重原则

  及时修改、废止与上位法相抵触或与我市实际不相符的政府规章,是政府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项经常性的立法工作任务。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坚持立、改、废并重的原则,重视和加强现行法规性文件的修改和废止工作,认真开展经常性的清理工作。每年年底前,相关部门都要对本部门执行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进行一次梳理并写出执行情况报告。对本部门实施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主要内容已被新的上位法所代替、与上位法相抵触或与我市改革发展需要不相适应的,要及时提出修改意见或废止意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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