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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立法工作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立法工作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7]1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立法工作,规范政府立法工作程序,提高立法质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做好政府立法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地方政府立法是国家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我市作为享有地方政府立法权的省会城市,近年来,政府立法工作不断加强,立法质量不断提高,立法程序不断规范,为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我市的实施,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是,也应该看到,在政府立法实践中,还存在着照抄照搬上位法、立法项目缺少地方特色、立法责任不明确、以立法代替执法、重视部门权力、忽视部门义务等问题。因此,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更新立法理念,提高对做好政府立法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加强领导,明确立法工作责任,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审办标准提报立法项目和草案,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二、明确立法项目选定标准和立法草案的审查标准

  (一)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提报年度立法项目、编制年度立法计划时,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科学安排。

  1.立法项目选定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1)为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需要解决上位法不能或不便解决的我市实际问题的;(2)上位法授权地方政府立法,需要依法解决本市实际工作问题的;(3)尚未制定上位法,依据地方政府管理权限需要依法解决问题的;(4)为落实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需要依法解决本市实际工作问题的;(5)市民普遍关注,需要依法解决问题的;(6)为适应新形势,保持法制统一,结合本市实际,需要修改或废止法规规章的。

  2.下列情况不列入立法项目:

  (1)属国家专属立法权的;(2)改革实践经验尚不成熟的;(3)各有关方面意见分歧比较大的;(4)有法律、法规规定,省政府已制定规章的;(5)时机不成熟或实施条件不具备的;(6)通过市场调解及其他手段能够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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