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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1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10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福发(2004)32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企业主管局,各控股(集团)公司:
  经研究决定,现对本市企业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恤金,每月分别调整为1472元、1396元、1320元、1244元。

  二、因工致残一级至三级职工的护理(生活护理)费,每月分别调整为812元、649元、487元。

  三、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在职职工,应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企业从定期伤残抚恤金中代扣代缴。

  四、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职工,按本市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领取养老金,养老金标准低于本通知规定的工伤职工定期伤残抚恤金标准的,补差所需的费用由企业在原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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