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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纺织行业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五条 专项资金评审工作由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同时可经联合授权,委托专业中介组织开展相关材料、凭证收集等初审工作。上海市海外投资专项资金使用评审小组,对项目评审和论证实施监督检查,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所需提交的材料
  (一)《上海市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项目申请报告(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请项目基本情况);
  (三)申请企业近三年来的年度审计报告;
  (四)项目资金汇出凭证复印件;
  (五)项目实际发生费用凭证复印件;
  (六)项目银行贷款的相关合同复印件;
  (七)支付银行利息凭证复印件。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主管单位提出申请,其中:市属企业报控股公司或企业集团,区、县属企业报区、县外经委;
  (二)各主管单位对申请企业提出的申报材料,须经认真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外经贸委。
  (三)符合申请条件的专项资金补贴项目,由申请单位填写资金拨付申请表及项目总结报告,持项目费用有效凭证(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经由市外经贸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的评审组,委托中介机构初审通过后,按评审组确定的补贴金额,由市外经贸委汇总报送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资金来源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商务部负责预算安排、审计监督和资金使用的跟踪问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获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委将不定期对项目组织实施和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资金安全使用。对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企业,有权追回全部补贴资金,对严重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外经贸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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