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园区建设贷款实行贴息支持。企业在海外建设纺织工业园区,用于园区建设的贷款(用于购置土地、相关生产等设施建设),根据符合园区建设条件要求的贷款额,由评审组一次确定贴息期、贴息率和贴息金额。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贴息率原则上在国家规定基准利率的40%内确定。
2.对建园企业为入园纺织企业提供的咨询服务给予一次性资助,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提供咨询服务中实际发生额的40%。
3.对引导企业进入园区所开展的招商活动(包括招商会、媒体宣传、广告等费用)给予一次性资助,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招商活动中实际发生额的40%。
(二)鼓励引导国内企业集群式投资
纺织企业集群式投资是指纺织上下游企业在境外的一定区域内集群投资,从而实现优势互补,获得竞争优势。专项资金可对为引导纺织企业集群投资提供组织协调、推广等服务的中介组织和龙头企业给予适当支持。原则上,享受资助的集群式投资应满足:规划企业总数多于5家、且累计投资额大于1,000万美元,或规划投资企业总数不足5家、但累计投资额大于2,500万美元。
(三)支持纺织企业对外投资
专项资金可对纺织服装企业对外投资设厂的前期费用、租赁或购置土地、标准厂房建设费用给予适当资助。
1.纺织服装企业对外投资设厂的前期费用包括:
(1)境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评估、律师事务所咨询费、境外项目有关的翻译费等,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40%。
(2)境外项目市场策划、市场调研分析、培训班等费用,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40%。
(3)开拓市场工作团组费用(指随团人员在规定标准内的交通费和生活补贴)的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40%;企业组织或参加产品展览会,常年展示活动实际发生的费用,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40%。
2.纺织服装企业对外投资设厂所租赁或购置土地(包括办公场所和生产场所)的租赁或购置费用,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20%。
3.纺织服装企业对外投资项目的标准厂房建设费用,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20%。
(四)支持在境外设立纺织服装类营销网络
营销网络是指国内企业在2个以上国家或地区设立的3家以上的境外企业所组成的商品销售或服务提供的组织体系。
专项资金可对纺织服装类境外连锁专卖店予以支持,具体包括:
1.租金资助:企业以自设专卖店方式,以自有品牌销售产品可对企业对外支付的租金予以资助,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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