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门应当定期为在校学生和幼儿进行体格检查,做好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工作。全面实行儿童免疫接种制度,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
第三十六条 营业性歌舞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经营者应当在入口处的明显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上述场所的工作人员可以要求其出示有效身份证明。
第三十七条 中、小学校周边二百米内不得开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禁止在学校门前和两侧开设性保健用品商店、集贸市场、食品摊床、停车场,禁止堆放杂物。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和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进行宗教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未成年人信仰宗教。
第三十九条 禁止未成年人参加封建迷信活动,任何人不得诱骗、教唆、胁迫未成年人参加封建迷信活动。
第四十条 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饮酒。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高温、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四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权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电子邮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开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自治州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应当在农村村屯和城镇社区组建家庭教育指导网络,培训家庭教育指导人员,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