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年租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盐政发〔2006〕161号)
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土地用途管制,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流转,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年租金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年租金的范围和对象
(一)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年租金的范围:
1.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或随同地面建筑物出租的;
2.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用于商业、金融、旅游、娱乐等经营活动的;
3.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存量建设用地,可采取租赁方式处置的;
4.以出让方式(包括授权经营、作价出资、作价入股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或改变用途后出租的;
5.企业改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以租赁方式取得的;
6.其他按规定应缴纳土地年租金的。
(二)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年租金的对象:
1.发生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2.利用道路、广场、绿化等公共设施及其土地使用权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的该公共设施的管理人。
二、适时调整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年租金标准
按照“国有土地租赁的租金标准应与地价标准相均衡”的原则、投入与产出成正比的客观经济规律,结合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更新成果,适时调整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年租金标准。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年租金标准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由市物价局、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拟定。
三、规范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年租金征收程序
市本级建设管理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年租金的征收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亭湖区建设管理范围内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亭湖分局负责征收,盐都区建设管理范围内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盐都分局负责征收;市开发区建设管理范围内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负责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年租金的征收按下列程序办理:应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年租金的国有土地使用人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有效证件到国土部门申报,签定土地租赁合同,缴纳土地年租金及有关规费。土地年租金应在当年6月30日前支付,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收,超过半年的按一年计收。停止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行为的,应到国土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停止缴纳土地年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