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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三)出资人协议(需公证);

  (四)注册资金验资证明;

  (五)经营场所证明;

  (六)营业执照;

  (七)规定数量的专业人员资格证书;

  (八)法定代表人任职决议;

  (九)申报机构在当地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人员名单;

  (十)申报机构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缴纳社会保险的缴纳凭证。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不得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升级时,应当在年审前6个月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升级初审。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升级初审,除应当提交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原资质证书;

  (二)房地产估价业绩材料;

  (三)重要的房地产估价报告。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十条 设立房地产咨询、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当事人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

  (二)经营场所证明;

  (三)注册资金验资证明;

  (四)聘用合同;

  (五)企业章程;

  (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提交3人以上从业人员具有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的证明文件;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提交占总人数的50%以上从业人员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证明文件。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核发备案证明。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估价人员和经纪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

  从事房地产估价和经纪的中介服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房地产中介服务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执业资格证书。

  取得房地产估价和经纪中介服务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注册手续,领取注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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