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 治安保障
6.6.1 市公安局负责应急处置治安保障任务,应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秩序的应急行动方案,明确警力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事宜。
6.6.2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及较大公共事件后,市公安局要迅速组织在事件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工作,维护公共秩序,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灾设施加强保护,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趁机打劫和制造事端的违法犯罪活动。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应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群治,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
6.7 物资保障
6.7.1 按照“合理配置,资源共享”原则,由市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各自建立专项物资储备制度。市经贸委、发改委等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的紧急调拨和供应,市经贸委负责组织、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医疗防护用品、消毒产品的生产供应和储备,盐城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对应急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实施监管,保证所用药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市粮食局负责粮食的应急供应。其他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责,加强对常用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及时予以补充更新,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公共事件时,做好各类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保障工作,并与相邻地区建立应急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备应急补充。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地区物资储备工作。
6.7.2 应急处置工作中救援物资的调用,由市应急指挥中心和现场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市应急指挥中心的指令组织各相关部门实施。市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方案,确保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6.7.3 盐城工商局、质监局和市物价局、农业局、粮食局等部门要掌握本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的总需求及储备库存、经营库存、生产能力和销售、价格变化等情况,负责有关应急预案启动后的市场监测和市场出现异常情况下的应急方案实施。
6.7.4 市发改委、经贸委负责建立应急物资储备与紧急生产机制,加强相关物资储备、生产及加工能力储备、生产工艺流程的技术储备。必要时,组织有关企业恢复或扩大应急物资的生产,调动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现有库存投放、充实零售市场。
6.8 经费保障
6.8.1 全市各级政府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保障,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应急经费投入机制。财政部门应将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的日常经费和物资、装备、基础设施建设、人员安置、基本生活困难救助等专项经费列入年度预算;每年预留一部分资金,保障应急处置支出需要。应急指挥信息化建设、日常维护、队伍培训、演习、科研等开支由相关主管部门纳入年度计划投资和部门预算申报解决。
6.8.2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县(市、区),市政府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请求省财政适当给予支持。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捐赠和援助。
6.8.3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6.9 社会动员保障
6.9.1 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依据突发事件的危险程度、涉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进行适当的社会动员予以应对。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一般应在全市较大范围内进行社会动员;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一般由市有关专项应急机构会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社会动员;应对一般突发公共事件需要进行局部小范围社会动员的,由县(市、区)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6.9.2 进行全市范围的社会动员,经市应急指挥中心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后,由市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
6.9.3 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组建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志愿者队伍,在事件发生后参与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对在应急救援中发挥出显著作用、成绩突出的志愿者队伍,民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在场地、活动资金上为其开展日常活动提供一定的帮助。
6.10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6.10.1 全市各级政府应将紧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规划、建设、城管、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城市规划、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和管理时,应当充分考虑突发公共事件安置人员的需要,使部分公园、广场、人防设施、体育场馆等具有接纳紧急避难人员的功能。
6.10.2 紧急避难场所的规划、改造或建设要结合本地实际,考虑人口密度、人群疏散条件、场地安全性条件、道路通畅情况等因素,应急期间由人防部门负责在附近的重要路口设置明显标志牌。临时应急避难场所应具备应急供水、应急棚宿区、应急照明用电和应急厕所等基本设施。长效避难场所应设置备用的应急指挥部、应急供水、供电、通讯、物资供应、卫生防疫、广播等配套设施。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后,相关主管部门分别负责供水、供电、通讯、物资供应、卫生防疫等保障工作。
6.10.3 各专项应急机构应当建立紧急避难场所信息库,掌握其地点、功能、可容纳人数、目前使用情况等信息。必要时,依法征用相关方面的场地、房屋,作为临时安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