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1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应派出调查人员配合省政府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清事件性质,查明事件发生的原因和责任,查实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市相关专项应急机构组织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视具体情况,市和县(市、区)政府可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或责成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5.4.2 参与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各专项应急机构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总结应急处置工作,分析经验教训,提出防范、改进措施和修订有关应急预案的建议,并将总结报送给市应急指挥中心。
5.4.3 市各专项应急机构每年1月底之前,要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估,并将总结报送给市应急指挥中心。
6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 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加强对自身通信系统的维护,确保应急期间的通信畅通,并制定通信系统备用方案。相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在执行通信保障任务和通信恢复过程中,需要其他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协助时,由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市通信行业协会统一协调。
6.1.2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牵头,会同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市信息中心和相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负责市应急指挥中心通信与信息设施的维护工作,利用有线和无线通信网络以及电子政务城域网,制定应急期间党政军领导机关、现场指挥机构以及其他重要场所的通信保障方案,建立反应迅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保障市应急指挥中心与各专项应急机构、现场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畅通和信息传递便捷。
6.1.3 市各专项应急机构制定本机构办公场所通信保障方案,制作参与应急的各相关部门、单位及有关人员通讯录,确保应急期间联络畅通。
6.1.4 市政府委托市通信行业协会,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成立通信应急保障分队。一旦本地或长途通信干线中断,在抓紧抢修的同时,由各通信应急保障分队利用其它可能的途径和技术手段,建立机动通信通道,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通信设施,确保指挥信息畅通。
6.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6.2.1 市各专项应急机构建立本系统现场救援、工程抢险和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明确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并及时维护更新,保障应急指挥调度的准确高效。
6.2.2 各职能部门应根据本专业应急救援需求,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专业装备、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障各类突发事件的抢险和救援。
6.2.3 大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由市有关职能部门与相关单位签订应急保障服务协议,实施应急储备,提供应急保障。
6.3 应急队伍保障
6.3.1 建立以专业队伍为主体、群众性队伍为辅助的各类应急队伍,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公安、卫生、水利、建设、环保、农业、交通、消防等部门、单位和高危行业、企业,应组建相应的专业应急队伍,并加强协调配合。建立社会力量动员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的作用,组建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驻军、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在应急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请求驻军、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执行抢险救灾等任务时,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6.3.2 调动应急队伍,一般以事发地公安、医疗卫生等应急队伍为主体进行先期处置,市相关专项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应急队伍进行后续处置。必要时,请求驻军、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增援,并组织动员社会志愿者队伍辅助抢险救援。
6.3.3 市各专项应急机构应制定应急队伍组织保障方案,结合各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和生产,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演练,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实现对突发公共事件管理的规范化和程序化。
6.4 交通运输保障
6.4.1 市公安局、交通局等部门负责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科学配置和使用应急运输力量,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并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各类可参与应急的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
6.4.2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市公安局负责实行交通管制,市交通局配合组织开辟便捷应急“绿色通道”,确保优先运送应急处置人员、物资和装备。
6.4.3 交通设施、工具受损时,市有关部门或事发地政府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被毁坏的交通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
6.5 医疗卫生保障
6.5.1 市卫生局负责应急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全市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整合应急医疗卫生资源,依托全市二、三级医院和专科医院组建应急医疗救护队伍,各级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组建应急处置队伍,制定不同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准备措施。
6.5.2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及较大公共事件后,有关部门应快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进入事发现场,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区传染病暴发流行,并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食品、饮用水源、放射源安全情况。一般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医疗卫生保障的,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组织当地卫生部门实施。
6.5.3 事发地急救医疗机构负责院前急救,各级医院急诊开放急救“绿色通道”,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工作。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准备工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储备必要药品、医疗器械,加强特殊医院、病房建设,制订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等应急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