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应急指挥中心及各专项应急机构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利用市、县(市、区)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现有的专业通信网和全市政务信息网,及时启动突发公共事件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及各专项应急机构办公室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应从常规数据库中筛选出与本次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提供给市应急指挥中心及各专项应急机构,并传递到参与应急的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同时,根据处置需要,市应急指挥中心及各专项应急机构组织力量进行现场信息采集。现场信息包括:人员伤亡、失踪情况;财产损失情况;待救援人员情况;危险源的现状、发展趋势及控制情况;现场医疗救护情况;现场救援进展情况和现场救援队伍情况;现场救援物资供应情况;现场环境监测情况等。现场采集信息要及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及各专项应急机构报告,根据应急需要,由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及各专项应急机构办公室利用快速应急信息系统及时提供给相关部门和单位。
4.2.2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者影响到本市行政区域外的,由市政府及时与所涉及或者影响的地方政府取得联系,通报有关情况;发生跨省的突发公共事件,在做好处置工作的同时,必须及时报告省应急指挥中心。
4.2.3 突发公共事件伤亡、失踪、待救援人员中含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或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在做好处置工作的同时,必须及时报告省应急指挥中心。需向港澳台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国际组织进行通报时,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应通过市外办或市台办、红十字会,报请上级相关部门批准。
4.3 基本响应程序
4.3.1 先期处置
对本辖区内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伤轻重,事发地政府必须快速作出反应,进行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可能产生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1)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2)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保护现场;
(3)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4)实施动态监测,密切关注事态发展;
(5)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6)尽快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评估,及时向市专项应急机构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支持请求;波及或可能波及其他县(市、区)的,要同时向相关县(市、区)通报;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4.3.2 基本应急
一旦突发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公共事件,市应急指挥中心及各专项应急机构应按照本总体应急预案及各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迅速组织做好以下基本应急工作:
(1)信息研判。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及各专项应急机构办公室根据各类监测机构报送的信息以及现场采集的信息,评估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研判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及发展趋势,向市应急指挥中心及各专项应急机构提出相应的应急建议。
(2)应急启动。属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应急指挥中心应立即启动本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属于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具体情况启动本总体应急预案或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属于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指导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做好应急工作。
(3)抢险救助。市相关应急机构、相关部门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组织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展开抢险救助。
(4)医疗救护。市卫生局组织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救护伤员,并通知附近医院做好紧急救治准备。
(5)卫生防疫。市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组织专业人员到事发地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6)交通管制。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局等相关部门协助,制定事发地交通管制方案,由市公安局组织实施。
(7)现场监控。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类型,市应急指挥中心及各专项应急机构指定有关部门安排专门力量,随时跟踪、预测事态进展,及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及各专项应急机构报告。
(8)人员疏散。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危害或危险源没有消除前,市应急指挥中心及各专项应急机构现场指挥人员应划定危害区域或危险区域,由公安部门或有关专业抢险机构组织营救受害或受困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9)安全防护。针对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害,依法采取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损害扩大的活动等保护措施,迅速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市应急指挥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提供生活必需品、临时避难场所等安定公众生活。
(10)社会动员。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市和县(市、区)政府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社会动员,动员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力量为政府开展应急工作提供支援,指导红十字会、慈善会等慈善机构做好社会捐助工作。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依法征收、征用急需的物资、设备,或者组织有关企业生产应急物资,组织运输经营企业优先运送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
(11)损失评估。对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由市应急指挥中心或各专项应急机构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类型,组织民政部门或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损失评估能够逐户核实的,要逐户核实,登记造册。
(12)现场应急结束。突发公共事件的受害人员已经安全转移,现场危害和危险源已经有效消除,有关部门完成现场调查取证工作,现场指挥人员经请示市应急指挥中心或相关专项应急机构同意后,可以宣布现场应急结束,恢复应急现场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