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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交通厅关于转发交通部《关于颁发<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交通厅关于转发交通部《关于颁发〈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鲁交运字[1996]14号)


各市、地交通局(委):
  现将交通部《关于颁发〈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几点意见,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是加强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提高运输质量保证运输安全,保护合法经营,维护运输市场秩序的重要规章。它的出台必将对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工作,特别是对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行业管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为此,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结合《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宣贯,对《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宣传贯彻好。
  二、结合九六年道路运输审验,对大件运输业户重新登记、核查。经审核符合交通部《道路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和《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业户类别划分条件》的,由批准单位发给注明道路大型物件(级别)和限定吨位的《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各市地必须于96年6月底完成本区大件运输业户的审核、定级和换发证件等工作,并将审查情况报省厅运管局。省厅运管局将抽调人员对全省大件运输业户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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