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淄博市规范化乡镇(办事处)统计所考核标准》的通知
(淄统发[2007]43号 2007年4月3日)
各区县统计局、高新区经发局统计处:
现将《淄博市规范化乡镇(办事处)统计所考核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必须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规范化乡镇(办事处)统计所建设是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任务,各区县、高新区经发局统计处要在六月底前抓紧落实。对规范化乡镇(办事处)统计所的建设情况,市局将从第三季度开始检查,省局从十月份开始对各地、市检查。
淄博市规范化乡镇(办事处)统计所考核标准
根据山东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若干问题的通知》[鲁统字(2007)13号]和省局制定的《示范化乡镇统计站建设标准》要求,研究制定了《淄博市规范化乡镇(办事处)统计所考核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对各区县、高新区所辖乡镇、办事处统计所的考核。
一、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30分)
1、成立垂直管理或实体型统计所,有编制、公章等。指定统计负责人,履行综合统计职能。未成立统计机构的乡镇(办事处)扣30分,编制、公章缺一项扣5分。
2、市里确定的强乡镇和8万人口以上的乡镇,专职统计人员不少于4人;5万至8万人口的乡镇,专职统计人员不少于3人;5万人口以下的乡镇,专职统计人员不少于2人。缺1人扣2分。
3、乡镇统计人员中有一人达不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扣5分;有一人没有取得上岗证书的扣5分。
4、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电话、牌子齐全。缺少一样扣2分。
5、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2年不变动。
6、组织统计人员参加职称评定、统计教育。
二、统计调查和资料管理(30分)
1、承担上级统计部门部署的综合统计任务,履行统计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职能,行使独立的调查和上报权限(不履行职责的扣10分)。
2、建立统计数据全过程质量责任制。在统计数据的产生、汇总、上报、提供、使用的各个过程中,把责任落实到人,并定期印发综合统计期刊,编印年度和历史统计资料。不经常开展统计数据质量检查评估活动和不将检查评估结果上报的扣5分(做不到的扣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