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沪府发[2003]6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的人员,按《暂行办法》规定,通过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及相关的补充保险费后,纳入镇保。
2、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镇保,对其中年龄较大的人员,各区县政府应认真梳理不同情况,提出落实其社会保险的具体措施,经市劳动保障局批准并按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后,纳入镇保。
(四)推进镇保工作中的资金落实问题
1、征地责任单位和用人单位参加镇保,应当筹措资金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资金确有困难的,可按照《
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用可以处置的地产,向市劳动保障局申请备案登记,缓缴社会保险费。
2、原参加农保和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由于参保形式变更,引起农保基金和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可能出现的资金缺口,由区县、镇两级政府通过财政或其他渠道统筹安排落实。
(五)城保、镇保、农保缴费年限的衔接及选择保险形式享受待遇的问题
1、曾在不同时期参加本市城保、镇保、农保的人员,其所有的缴费年限可按下列规定进行衔接:
从城保转到镇保的,城保的缴费年限可以计算为镇保的缴费年限;城保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全部转入镇保的补充保险个人帐户。
从农保转到镇保的,农保的缴费年限可以按历年缴费总额对应折算为镇保的缴费年限。
2、曾在不同时期参加过本市城保、镇保、农保的人员,到达按月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缴费年限按规定衔接后,符合在两种及其以上保险形式中享受待遇的人员,可由本人选择其中的一种;其享受待遇的具体标准可衔接计算。
3、缴费年限的衔接及基本社会保险待遇享受的选择时点为参保人员申请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时间。
(六)补充社会保险的规范问题
1、参加补充社会保险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的补充社会保险费全额记入个人帐户(X),归个人使用。
2、补充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可分设若干个子帐户,用于补充养老(X1)、补充医疗(X2)、被征地人员的生活补贴(X3)及符合规定的其他用途(X4)。
3、参加镇保的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以及被征地等人员,可以参加补充医疗保险(X2),用于参保人员的门急诊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