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镇保工作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等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镇保工作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镇保办发[200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03]6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工作(以下简称“镇保”),现就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推进镇保的工作要求是“突出重点、平稳推进、规范今后、逐步解决”。

  突出重点。当前启动镇保的重点是确保新的被征地人员直接进入镇保;对老的被征地人员要在认真梳理参保现状的基础上,强化政府和征地责任单位的责任意识,逐步落实社会保险。

  平稳推进。各区、县政府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本区县各地区之间、不同参保群体之间的差别,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制定推进镇保的具体方案和措施。

  规范今后。今后郊区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原则上都应进入镇保;对历年来非农建设被使用土地农民、历年遗留问题的人员参保等问题,要在“尊重历史、分段推进”的前提下,采取多种办法,分类解决。

  逐步解决。推进镇保工作要有步骤、分阶段进行;年内应重点解决新的被征地人员、新单位职工的参保问题,明年起在做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逐步解决老的被征地人员、非农建设被使用土地农民、历年遗留问题的人员的参保问题。

  二、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镇保实施前已被征地的人员社会保险落实问题

  1、由原征地责任单位安置的被征地人员

  由原参加本市城保的征地责任单位负责安置的被征地劳动力,在原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应当继续参加城保;与征地责任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其已参加城保的缴费年限可按规定计算为镇保的缴费年限,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由征地责任单位按《暂行办法》规定为其一次性补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后,纳入镇保。

  2、按规定享受安置补助费后自谋出路的人员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