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增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增加支出的;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中的预算支出项目需要调整的。
第十八条 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20日前,市财政部门应当将预算调整的初步方案,包括调整前后的预算收支对照表和平衡表、调整的依据及说明,提交财经委员会初步审查。财经委员会提出初审报告后,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遇有严重自然灾害及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先执行后报告。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九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市本级决算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编制市本级决算草案,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预算执行的结果,不得隐瞒或者虚列收入、支出,对于变化较大的和超预算支出应当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市审计部门应当按照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要求,对市本级各部门的决算进行审计,并提出审计工作报告。
市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部门决算的审签制度和对社会的公布制度。
第二十二条 在市本级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时,应当优先用于
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重点领域和其他必要的支出。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计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民政府在当年决算草案报告中应当就预算超收收入的使用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作出说明。
第二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本级决算草案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编制决算草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预算年度收支完成情况;
(三)重点项目支出和资金使用效益情况;
(四)转移支付和政府采购执行情况;
(五)超收收入的使用情况;
(六)预算结余、结转情况;
(七)非税收入的使用情况;
(八)审计工作报告所提出的预算执行中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