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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一)国家、自治区关于编制预算的要求和有关文件;

  (二)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安排的说明;

  (三)科目列到类、重要的列到款的一般预算收支总表和基金预算表;

  (四)市本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草案;

  (五)初步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财经委员会对市本级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经济政策;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

  (三)预算安排是否真实、完整、合理,应当纳入预算的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预算支出是否保证了政府公共支出的基本需要,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四)群众关心的重大事项在预算中的安排情况;

  (五)非税收入的安排情况;

  (六)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措施是否可行;

  (七)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交的预算草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算编制依据及有关说明;

  (二)预算收支总表;

  (三)完成预算任务所采取的措施;

  (四)审查、批准预算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由市人民政府
  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市财政部门负责。

  预算年度开始后,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前,市人民政府可以先按照上一年度同期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预算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市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批复市本级各部门预算。市本级各部门应当自市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拨款的原则及时、足额拨付预算资金。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主要内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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