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冲突的,实施机关在作出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告知听证权利书》(见附件19)。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实施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第三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变更按照重新许可办理。
客运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第三十六条 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前60日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十七条 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届满后申请延续经营,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优先许可:
(一)经营者符合本规定第二章规定;
(二)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特大运输安全责任事故;
(三)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情节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
(四)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严重违规经营行为;
(五)按规定履行了普遍服务的义务。
第五章 道路客运经营期限核定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客运经营许可权限,负责道路客运经营期限的核定。
第三十九条 客运经营期限根据客车的类型等级、使用年限、技术状况和经营方式等因素核定。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
第四十条 客运经营期限核定标准:客车类型等级是高三级、高二级的(系指JT/T325标准核定车辆类型等级,下同),经营期限核定为8年;客车类型等级是高一级的,经营期限核定为7年;客车类型等级是中级的,经营期限核定为6年;客车类型等级是普通的,经营期限核定为5年。
从事包车客运的车辆经营期限届满,经检测运行车辆技术状况符合有关要求,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期限届满前60日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可准予其延长一年经营,但最多可两次申请、两次延长,并重新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