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的通知
(鲁交运〔2006〕5号)
各市交通局(委):
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政许可行为,维护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山东省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希望认真贯彻实施。
二00六年二月八日
山东省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政许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政许可行为,维护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第三条 班车客运的线路根据经营区域和营运线路长度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
二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三类客运班线:非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四类客运班线: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县境内的客运班线。
本规定所称地区所在地,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区;本规定所称县,包括县、县级市和设区的市下辖乡镇的区。
包车客运按照其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省内包车客运分为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和县内包车客运。
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