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镇保工作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关于实施
《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二)
(沪镇保办发[200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03]6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积极、稳妥地推进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镇保”)工作,现就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被用地人员参加镇保的问题
各区县政府应当认真梳理本地区各类用地的实际状况,制定相应办法,落实被用地人员的社会保险,具体落实方案报市镇保办核准。
1、对有条件实施土地“使用改征用”的,要加紧办理土地征用手续,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落实被征用地人员的小城镇社会保险。
2、对经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地,目前暂时没有条件实施土地“使用改征用”的,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与被用地人员签定协议,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为被用地人员一次性缴纳不低于十五年的养老、医疗保险费及相关的生活补贴费,落实小城镇社会保险,收回被用地人员的土地承包权益,为其办理户籍转性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