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原村队尚未或不可能进入撤制的各类家属农转非人员
1、各类家属农转非人员尚未参加本市城保、镇保或农保,原农业户籍所在村队尚未或不可能进入撤制的,可以允许家属农转非人员(含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的人员)进行选择:即待原农业户籍所在村队撤制时,通过该村队集体经济组织或征地责任单位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为其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及相关的补充社会保险费后纳入镇保;或者通过所在乡镇政府、农转非家属单位和家属农转非人员三方各出一点的办法落实参保资金,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及相关的补充社会保险费后纳入镇保,具体出资比例由各区县政府确定。
2、原村队尚未和不可能进入撤制的各类家属农转非人员,在单位就业并已参加城保、镇保或农保的,在原劳动(聘用)合同履行期间,应当继续参加城保、镇保或农保,单位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时,将其参加城保、镇保和农保的缴费年限按规定计算或折算为镇保缴费年限后,可以通过所在乡镇政府、农转非家属单位和家属农转非人员三方各出一点的办法落实参保资金,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一次性为其补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具体出资比例由各区县政府确定。
四、关于“农来农去”人员参加镇保问题
农来农去人员是指上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本市按政策规定赴新疆、云南、黑龙江、内蒙古等地支边青年和知识青年,返沪后按政策返回农村的农业户籍人员。对这类人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参加镇保:
(一)通过就业或自由职业者身份以按月缴费办法参加镇保
农来农去人员已经就业的,通过用人单位按月缴费办法参加镇保。农来农去人员也可以自由职业者身份通过按月缴费办法参加镇保。其原按规定已确认的1992年底前的连续工龄可以视作缴费年限。
(二)通过交回土地承包权后一次性缴费办法参加镇保
农来农去人员(含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的人员)经与发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一致,在将承包的土地交回给该集体经济组织后,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为其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及相关的补充社会保险费后纳入镇保。其原按规定已确认的1992年底前的连续工龄可以视作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