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原村队尚未进入撤制的小城镇户籍人员
原村队尚未进入撤制的小城镇户籍人员,可以通过就业或自由职业者身份以按月缴费办法参加镇保。
(五)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的小城镇户籍人员
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的小城镇户籍人员,符合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可以参照征地养老的办法落实保障。
二、关于“自理口粮户”人员参加镇保问题
自理口粮户人员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可以将户籍关系迁回原农村村队,在征用土地时,按《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沪府发[2003]66号)文件的规定落实社会保障。
三、按规定办理的各类家属“农转非”人员参加镇保问题
按规定办理的各类家属农转非人员,是指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市有关部门规定办理的部分专业技术干部和教师家属、处级干部和部分老科级干部家属、劳动模范家属、残废军人家属以及部分公安干警家属等农转非人员。其中目前仍属本市户籍的人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参加镇保:
(一)原村队进入或者已经撤制的各类家属农转非人员
1、原村队进入撤制的各类家属农转非人员(含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的人员),尚未参加本市城保、镇保或农保的,可以在村队撤制时纳入该村队人员,由该村队集体经济组织或征地责任单位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为其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及相关的补充社会保险费后纳入镇保。
2、原村队已经撤制的各类家属农转非人员,尚未参加本市城保、镇保或农保的,可以参照本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执行。
3、原村队进入或已经撤制的各类家属农转非人员,在单位就业并已参加城保、镇保或农保的,可以在撤制村队时纳入该村队人员,将其参加城保、镇保和农保的缴费年限按规定计算或折算为镇保缴费年限后,由该村队集体经济组织或征地责任单位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一次性为其补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已在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并参加城保、镇保或农保的各类家属农转非人员,撤制村队时不再纳入范围,所在的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与各类家属农转非人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时,将其参加城保、镇保和农保的缴费年限按规定计算或折算为镇保缴费年限后,由所在的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一次性为其补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